江阴养老保险常见问答

导语 江阴本地宝小编为您整理了有关江阴养老保险常见问答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帮助到您。

  1、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如何办理?

  答:

  (1)局养老保险科(北三楼)负责死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定和待遇审核;

  (2)社保中心养老保险科负责待遇支付:符合定期救济费条件的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于本月26日前到指定银行凭(银行通知单)办好银行储蓄卡,于次月12日可凭储蓄卡领取定期救济费;不符合定期领取条件的在办理丧抚费时一次性与丧抚费合并领取。

  2、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问题

  问:

  (1)如何办理社保关系转入?

  答:正常参保三个月后,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持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向社保中心—个人账户科提出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外地户籍参保人员,在本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后接受转入申请。)

  对符合转移条件的,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转移接续联系函》,待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办结接续手续,并在次月初短信通知办结。

  (2)如何办理社保关系转出?

  答:参保人员在退工后(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在失业金领取结束后),携带身份证或市民卡至社保中心--个人账户管理科或参保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之后把缴费凭证交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入。

  社保中心接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寄出的《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寄出《信息表》、划拨基金,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社保关系。(本市户籍去外地就业参保,如果不确定退休地,不需要办理社保转出。)

  3、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

  (2)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与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非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3)未享受离职退休、退职待遇。

  4、银行每月代扣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的时间为哪天?

  答:银行每月代扣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的时间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签订委托银行代扣协议的时间确定,15日前签订协议的,在15号代扣;15号后签订协议的,在次月1日代扣上月的社会保险费。

  5、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比例和基数是多少?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1%。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分四个档次(2015年度月缴费基数分别是2299、4273、4832、15446),每年七月公布下一年度的缴费基数。

  6、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哪几项保险?

  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不参加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7、个人申请办理灵活就业参保手续需携带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江阴市民卡)至户口所属地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或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灵活就业参保窗口办理灵活就业参保手续

  8、企业参加社保的交费比例有哪些规定?

  答:(1)、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

  (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缴费比例为11%,其中:单位承担9%,个人承担2%。

  (3)、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3%,其中:单位承担2%,个人承担1%。

  (4)、工伤保险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分为三个类别:1.2%、0.6%和0.3%。缴纳费用全部由单位承担。

  (5)、生育保险缴费比例0.6%,缴纳费用全部由单位承担。

  9、第二、第三年龄段人员如何置换?

  答:例一:钱某(女),1966.6出生,属第三年龄段历次被征地农民,从未参加社保,她该如何置换城保?

  答:她属于第三年龄段无城保置换对象,她可以补缴1995.1-2009.12共15年的社会保险费总计31895元,其中23809元由市镇两级财政负担,8086元由个人负担。

  例二:黄某(男),1962年3月出生,属第三年龄段历次被征地农民,2005年1月起在乡镇某企业上班至今,企业为他办理了社会保险并正常缴费至今,他该如何办理置换城保手续?

  答:他属于第三年龄段有城保的置换对象,他有两种选择方案:(1)继续享受原已按规定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到达第四年龄段,按月领取保养金,每月200元,以后不再增加。(2)选择置换,因其2005.1-2009.12在企业工作并参加了保险,根据政策规定,他还能补缴1995.1-2004.12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共计13980元,由市镇两级财政补贴每个人23809元中支付,余下的补贴部分9829元(23809-13980)分三年返还给个人。

  例三:李某(男)1978年8月出生,属第二年龄段历次被征地农民,1996.1-1998.12当兵,有军龄3年,他将如何办理置换手续?

  答:他属于第二年龄段有军龄的置换对象。因他有3年的军龄,按规定他只能补缴1995.1-1995.12和1999.1-2009.12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共计28463元,市镇两级财政负担23809元后,缺额4654元由个人负担。

  例四:于某(女),1982年5月出生,属第二年龄段历次被征地农民,2001年6月30日高中毕业,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她该如何办理置换手续?

  答:她属于第二年龄段有上学年限的置换对象,她只能补缴2001.7-2009.12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共计17441元,由市镇两级财政补贴每人23809元中支付,余下的补贴部分6368元(23809-17441)分三年返还给个人。

  10、办理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待遇需携带哪些资料?

  答:携带死亡职工个人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退休养老证》、派出所(或医院)开出的死亡证明、火化发票等;携带供养人员户口簿、身份证、一寸照片一张、供养关系凭据、无经济收入证明(所在村委出具证明并由所在镇社保所盖章确认)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等证明资料;填写《企业死亡人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属抚恤(救济)费审批花名

  11、如何办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答: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工作人员在7日内到中心养老保险科办理。

  城镇企业在职职工死亡:由其原缴费单位在7日内到中心征缴管理科办理减少,再至中心养老保险科办理待遇支付。

  12、办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需携带哪些资料?

  答:携带派出所(或医院)开出的死亡证明、火化发票、《职工退休养老证》或《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车祸死亡需提供责任认定书及赔偿协议;填写《企业死亡人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属抚恤(救济)费审批花名册》。

  13、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哪些待遇?

  答:离退休人员以及缴费年限(含视同)满15年的参保人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

  缴费年限(含视同)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以及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上述各项费用除丧葬费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外,其余部分先在死亡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储存额或余额中列支;列支各项费用后仍有余额的,可以继承。

  14、当企业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或符合退休条件时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

  (1)局养老保险科(北三楼)审核退休类别、退休时间、工龄;

  (2)社保中心征缴管理科(南二楼) 申报、审核缴费基数;

  (3)社保中心养老保险科(南二楼) 计算养老待遇计算、医疗资格认定;

  (4)局养老保险科(北三楼)核发退休证;

  (5)凭《办理银行储蓄卡通知单》(每月26日前)到指定银行办养老金发放储蓄卡;

  (6)退休办理完毕移交职工档案(南二楼)。

  15、退休待遇需携带哪些资料?

  答: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一寸照片一张,职工个人档案(劳动合同、录用花名册,就业证、表);填写《江阴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或退职)审批表》并盖单位公章。

  16、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何认定?

  答:职工达到国家法定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不足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政策依据:(1)《江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澄政发[2002]47号)

  (2)《关于调整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的意见》(澄劳社医[2006]4号)

  17、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组合?

  答: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18、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答: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3)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19、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领取等业务手续如何办理?

  答:

  (1)参保办理。由本人携带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缴费办理。个人缴费的缴费期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在缴费期内以村(社区)为单位收缴保费,各村(社区)经办人员将保费收齐后上缴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并办理缴费手续。

  (3)领取办理。参保人员符合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并提交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负责受理参保人员申请并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待遇审批手续;市社保中心从批准次月起通过银行卡对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20、已领取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待遇的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后怎么享受待遇?

  答:已领取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待遇的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后,改为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即每月享受基础养老金120元,同时终止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1、已领取老农保养老待遇的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后,养老待遇有什么变化?

  答: 已领取老农保养老待遇的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后,已达到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为原老农保养老金标准);未达到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的,只享受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为原老农保养老金标准),待到龄后再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举例一:姚某,女,58周岁,原每月享受老农保待遇135元,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后,如何享受待遇?

  答:姚某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后,每月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即120+135=255元。

  举例二:钱某,女,53周岁,原每月享受老农保待遇165元,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后,如何享受待遇?

  答:钱某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后,享受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即每月165元;待年满55周岁时再增加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2、转入的老农保人员达到原老农保领取年龄时,能不能按原来老农保的规定享受养老待遇?

  答:转入的老农保人员达到原老农保领取年龄时,可以申请领取原老农保个人账户部分养老金,领取期间不再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符合按月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再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除原老农保个人账户外)的养老金。如果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在到龄时一次性补足。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转入的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按老农保办法计发养老金。

  转入的老农保人员达到原老农保领取年龄时,不申请领取原老农保个人账户部分养老金的,继续缴费至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再按月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原老农保个人账户部分养老金。

  23、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人员如何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答: 已参加老农保且未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从《办法》施行之日起,转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由本人申请一次性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老农保关系。转入的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转入当年的平均缴费额折算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举例:丁某,男,50周岁,原来参加过老农保,账户上有3800元,还没有领过老农保养老金,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后,他的老农保账户怎么办?

  答:可将丁某老农保账户上的3800元全部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可以折算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4年[3800÷600(目前的年平均缴费额)=6.33≈7]。他也可以申请把个人账户3800元一次性支取后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24、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第四年龄段人员如何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是多少?

  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第四年龄段人员从享受待遇起始月份直接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月享受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征地补偿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120元,征地补偿性养老金标准为每月200元。

  25、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居民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男60周岁为139,女55周岁为170)。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以及历年的利息之和。

  26、按月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标准是多少?

  答:按月享受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27、15年城保缴费年限可否视作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答:置换城保缴费年限可视作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最高15年。

  28、置换后退休待遇与第四年龄段人员保养待遇差距较大怎么办?

  答:加快建立正常调整机制,提高第四年龄段人员保养待遇,逐步与周边县市保养待遇接近。

  29、2004年1月至2009年12月由第三年龄段升级到第四年龄段人员为什么不属于置换范围?

  答:苏劳社险【2007】24号文件规定: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能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由于2004年1月至2009年12月由第三年龄段升级到第四年龄段人员的年龄在2009年12月31日已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因此不能置换城保。

  30、第四年龄段双重享受待遇的人员如何处理?

  答:第四年龄段重复享受社保、失地农民待遇的,有两种享受待遇的选择:

  (1)失地农民待遇继续领取每月200元的生活保养费,今后不再增加;社保待遇按原规定享受。

  (2)失地农民待遇按每人23809元标准结清,分三年支付给本人;社保待遇按原规定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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